一、制定背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二、政策依据及过程
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规定,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司法局牵头制定《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2020年7月10日,市司法局发函向市委组织部、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共36个单位征求意见,均没有修改意见。2020年9月16日下午市五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玉林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市司法局根据常务会议精神修改后,按程序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誓的人员范围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副职,部门二层机构处级班子成员,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同时规定,已经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的誓词
办法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
(三)宣誓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四)宣誓的监誓人和主持人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监誓,各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
(五)宣誓的形式
办法对宣誓的仪式、场所、着装、规定动作和流程等作了规定。
(六)宣誓的纪律规定
宣誓人员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七)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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